ABOUT US
一、排烟系统设置场所及要求
1、厂房和仓库
2、民用建筑
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②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4.防烟分区及一般规定
备注: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5、固定窗
防排烟规范: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4.1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二、自然排烟
三、机械排烟
1、机械排烟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2、机械排烟系统设置要求
四、补风系统
五、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1、排烟量的计算
2、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六、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2.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3.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4.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